清远市拾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松):
本委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何志幸与你单位清远市拾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5〕647号),何志幸要求: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1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申请人劳动报酬14335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签定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995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995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328元。7.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5000元。共计40653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9月1日15时00分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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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